廣東省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介紹
一、政策規定 (一)稅收優惠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二、辦理程序和優惠填報規定 (一)年度申報匯算清繳環節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提請備案:a、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b、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年度申報時,企業在年度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欄中填寫按照優惠稅率與法定稅率之間的差額計算出來的減免稅額。 例:某企業2011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且已向稅務機關申請了稅收優惠備案,則企業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在申報表附表五第34行填寫金額3000元(計算方法:20000*(25%-10%))。 (二)預繳申報環節 如果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并按照規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登記的,在本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享受該項優惠。到年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該年度預繳時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 預繳時,企業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與法定稅率差計算可減免的稅款填入《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欄。 例:某企業2011年匯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所得稅不超過6萬元)并按規定進行了備案,其在2012年預繳時第三季度時累計“利潤總額”為4萬元,則第三季度申報時在申報表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累計欄填入金額6000元(計算過程:40000*(25%-10%)。 三、政策規定要點 (1)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按規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2)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577b5001013pqz.html[em7] 該文章在 2012/6/7 10:44:48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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