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癥患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最近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火了!網友一片罵聲,都覺得只要支持老師,自己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為什么支持老師,因為她患有癌癥,是弱勢群體。是弱勢群體就要無條件支持嗎?社會上那么多弱勢群體呢?而且很多弱勢群體根本就沒有單位怎么辦?反過來說難道因為有了單位,單位就要養你一輩子嗎?這不變成了我們深惡痛絕的國企辦社會了?雖然法院已經判決,家屬也得到了遲到的正義,問題得到圓滿的解決。但我們是不是應該分析下:職工患了絕癥,單位就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個人怎么辦?有哪些渠道可以獲得救助? 首先,我們看看員工患了絕癥,單位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這點,法律明文規定可以,雖然我們都痛恨這種落井下石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就是說,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守醫療期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就是說,對絕癥患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在具體的細節上需要斟酌,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蘭州交通大學案,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不能開除,因為根本就不算曠工,而且學校未按規定支付醫療期待遇。換句話說,學校可以執行醫療期政策,支付醫療期待遇,到期后適當延長醫療期,然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學校,一味的追求利潤,沒有依法辦事,是讓人極其失望的,也應當受到懲罰。為了更好的服務員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個人也可以購買商業保險。 依法辦事,是任何單位和組織的義務和責任。 其次,絕癥患者被解除勞動關系,這不是把人往死里逼嗎? 這里說的絕癥患者不是工傷(工傷有不一樣的解決方案),說明其患病跟單位的價值創造沒有直接關系,單位只要依法經營,按章納稅,就沒有義務一直養著員工。任何個人和組織不能剝奪其應有的權利,更不能迫使其代替政府及其機構承擔無限的社會責任。換句話說,那只會把單位往死里逼,這與把個人往死里逼有多大區別呢?只會讓單位面臨更大的經營風險,甚至破產,導致更多的人失業。這樣一個雙輸局面是我們想要的嗎?我們需要的是互贏。怎么實現?其實,勞動相關法律對患病與非因工負傷已經構建了相對完備的保障體系,各方依法行事即可得到相對理想的結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應協助員工辦理失業救濟,領取失業金。在此期間,社保在失業金中扣除,不影響看病。但失業金最多只能領取24個月,領完了以后怎么辦?以個人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繼續醫療救治(如果按家屬的要求,由學校代繳社保,那就不好證明學校已經解除勞動合同,就沒必要再討論后續問題了,對社會上大量沒有單位也患絕癥的人就不具有普適性了)。這期間,作為學校,雖然沒有義務為曾經的員工提供各種服務,但也需要道義的支持,幫助困難員工進行心理咨詢,募捐籌款,協助家屬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濟。同時利用自己的公信力幫助家屬向社會公益組織求助,擴大影響面。目前使用比較多、傳播效果好的有輕松籌、騰訊微公益、新浪微公益等。 這讓我想起肯尼迪就職演說中的一句話:Ifa free society cannot help the many who are poor, it cannot save the few whoare rich(自由社會若不能幫助眾多的窮人,也就不能保全那少數的富人)。在這個階段,不管是為了自己的聲譽和未來,還是為了學校的所謂社會責任,還是為了保全自己作為“少數的富人”,都需要盡到道義責任,為曾經的員工提供力所能及的人文關懷及必要的經濟支持。道義責任可有可無,不同于法律責任。 最后,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嗎?這里有一個故事。 1935年的冬天,是美國經濟最蕭條的一段日子。這天,在紐約市一個窮人居住區內的法庭上,正在開庭審理一個案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個年近六旬的老太太,愁苦中更多的是羞愧的神情。她因偷盜面包被告上了法庭。法官審問道:“被告,你確實偷了面包房的面包嗎?”老太太低著頭,囁嚅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我確實偷了。”法官又問:“你偷面包的動機是什么,是因為饑餓嗎?”“是的。”老太太抬起頭,兩眼看著法官,說道:“我是饑餓,但我更需要面包來喂養我那三個失去父母的孫子,他們已經幾天沒吃東西了。我不能眼睜睜看著他們餓死。” 聽了老太太的話,旁聽席上響起嘰嘰喳喳的低聲議論。法官敲了一下木槌,嚴肅地說道:“肅靜。下面宣布判決。被告,我必須秉公辦事,執行法律。你有兩種選擇:處以10美元的罰金或者是10天的拘役。”老太太一臉痛苦和悔過的表情,她面對法官說:“法官大人,我犯了法,愿意接受處罰。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會去偷面包。我愿意拘役10天,可我那三個小孫子誰來照顧呢?” 這時候,從旁聽席上站起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個躬,說道:“請接受10美元的判決。”說著,他轉身面向旁聽席上的其他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進去,說:“各位,我是現任紐約市市長拉瓜地亞,現在請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罰金,這是為我們的冷漠付費,以處罰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面包來喂養孫子的城市。”法庭上頓時一片肅靜。片刻,所有的旁聽者都默默起立,每個人都認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長的帽子里,連法官也不例外。 一個人為錢犯罪,這個人有罪;一個人為面包犯罪,這個社會有罪;一個人為尊嚴犯罪,世人都有罪。在蘭州交通大學案例中,好的是,學校未嚴格依法辦事,法院判決支持了患者,得到了大家理想的結果。然而我們不得不思考,社會上普遍發生的案例卻是這樣的: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家庭又在極大的困境之中,甚至因此犯罪!法院如何判決?你又如何憤怒?社會又當如何作為? 該文章在 2016/8/31 12:23:44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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